| 2005年3月25日,本站周月萍律师受上海交大EMBA总裁研修班金华教学点邀请,前赴金华做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专题演讲,讲座受到大家好评,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周律师精心准备的这次讲座,与以往讲座不同的是,周律师首先从6个方面简述了新司法解释对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界定的重要影响:以新司法解释为主干,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为到场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董事长讲了生动的一课。周律师强调,“司法解释”是为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而出台的,所以广大的企业一定要很好地利用这个维权工具。周律师以“司法解释”的功能把它分为若干模块,对于各个部分应如何操作给予了详细的讲解,并以自己以往承办的真实的判例来说明“司法解释”会在哪些方面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好处,减少风险,让大家自己思考如果自己的企业有类似的问题应如何应对。另外,周律师强调最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从7个方面论述了施工企业如何防范履约中的风险,在施工企业以后的工作中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最后,结合《合同法》,周律师提出286条款,强调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有六个月的时间限制,对于最近半年之内有被拖欠工程款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机会难得但时间紧迫,周律师提醒广大施工企业一定要利用好手中的这把尚方宝剑,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次讲座中我站现场提供的《建筑房地产律师》期刊十分受欢迎,会后纷纷希望能够长期收到我们的刊物,由于时间有限,周律师和其他讲师因时间关系仅回答了部分企业代表人的问题,但表示,有机会会再次和主办方合作开展类似讲座,帮助广大建筑施工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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